您的位置: 首页 >> 健康常识

因乌头中毒,云南5年42人死亡,乌头不得作为食品、药膳食用!

发布时间:2021-01-13 11:43:48  来源:互联网

进入秋冬季,云南省一些地方长期以来都有食用(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进补的陋习,导致(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屡有发生。

2015-2019年,云南省累计发生33起因自行烹调食用乌头类药材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毒174人,死亡42人,病死率为24.14%。其实不仅云南北部,四川西部和西藏东部也是国产乌头属植物的重要分布区。

\

能药用:

临床上可祛风除湿、温经止痛

为什么会有人想到吃乌头?或许是因为它有一定的药用价值!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李娅萍等发表在《中国中药杂志》的《乌头类药物的化学成分及分析方法概况中》一文提及,乌头类药物(包括草乌、川乌、炮制品制草乌、制川乌、附子以及含有这些药材的中成药制剂等)能祛风除湿、温经止痛,用于风湿麻痹、关节疼痛、心腹冷痛、寒疝作痛、麻醉止痛等,广泛应用于临床治疗中。例如,伤寒论载方113个,有附子者20个,占总载方量的18%;《中国药典》1990、1995、2000年版及原卫生部标准第1-19册中含有乌头类的中成药制剂共计338种(已扣重复品种),所占比重很大。

但同时,乌头也属大毒药材,含有乌头碱、次乌头碱等多种生物碱,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中毒过重或抢救不及时,会导致呼吸衰竭或严重的心律失常,死亡率极高。而且,草乌、川乌的治疗量与中毒量很接近,用药不当或不慎,易产生毒副作用。

用法上:

先炮制、用量小,得遵医嘱

由于乌头的毒性极强,国务院制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将其列入管理,一般要在炮制后方可作为药物使用,且孕妇禁用,也不宜与半夏、瓜蒌、瓜蒌子、瓜蒌皮、天花粉、川贝母、浙贝母、平贝母、伊贝母、湖北贝母、白蔹、白及同用。同时,购买和使用都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才能进行。

《中国药典》和《云南省中药材饮片标准》规定,炮制后的(黄)草乌每日用量限于3-9克、附子3-15克。

“其实,我们在临床上乌头的用量特别小,也就1.5-3克左右,而且要先煎、久煎,药房里的乌头一般都是经过炮制的,用水或者甘草、金银花水等煮,来降低其毒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营养科魏帼告诉健康时报记者,临床上用乌头有很多限制,比如用量、炮制方法、药物搭配甚至适应症等,都要综合考虑。

勿家用:

严禁作为食品、药膳食用

在很多云南家庭里,煮食(黄)草乌、附子时,有可能直接用毒性极强、未经炮制的鲜药材,或是用量远远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用量,最后煮食过程均不能使毒性成分完全转化,因此发生中毒的风险极高。

云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多次发出提醒:“(黄)草乌、附子是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严禁作为食品、药膳食用。”

“乌头并不是药食同源的食材,虽然在药膳中有记载可用于泡药酒等,但我个人认为,药膳类似于食物,它应该是可以长期食用的,它的安全性是要摆在第一位的,完全可以用有类似药效但药效平缓、比较适合长期食用的药食同源的食材来代替,比如五加皮在祛风除湿方面、玫瑰花在温经止痛方面,都可以代替有毒的乌头。”魏帼说。

魏帼总结,不管是草乌、川乌甚至附子,都是有毒性的,不适合作为日常饮食调理使用,可用其他食材来代替。而且,如果是使用药膳,即使是药食同源的食材,也比较好是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根据你的体质来搭配食疗方,效果更好。

来源于健康时报网

标签:乌头不得作为食品 药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