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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首次部署:明年统一城乡医保 财政补助人均增加40元

发布时间:2018-08-16 16:36:47  来源:互联网
7月31日讯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以下简称《通知》,这也是国家医保局组建以来,发布的首个面向全国的医保政策部署。   此次《通知》提出,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基数部分的补助标准不变,对新增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安排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   同时,《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抓紧推进整合工作,2019年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面启动实施,未出台整合方案和尚未启动运行的地区要抓紧出台方案并尽快启动实施。   完善门诊统筹保障机制,全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通过互助共济增强门诊保障能力。尚未实行门诊保障的地区,要加快推进建立门诊统筹。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要逐步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   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政策,确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的一半(人均20元)用于大病保险,重点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因病因残致贫返贫等特殊贫困人口,完善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降低起付线、提高支付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支付政策。   最后,《通知》,明确表态,要深化支付方式改革,统筹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不断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全面推开医保智能监控工作。统筹考虑参保人员个人费用负担与基金支出,加强对总体医疗费用控制。   附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办)、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是全民医保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权益、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健康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制度整合,理顺管理体制,提升服务效能,现就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基数部分的补助标准不变,对新增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安排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力度,进一步完善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办法,地方各级财政要按照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各统筹地区要科学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并划分政府和个人分担比例。年人均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地区,在确保各项待遇落实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2018年筹资标准。   二、推进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抓紧推进整合工作, 2019年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面启动实施。未出台整合方案和尚未启动运行的地区要抓紧出台方案并尽快启动实施;

国家医保局首次部署:明年统一城乡医保 财政补助人均增加40元

已启动运行的要实现制度深度融合,提高运行质量,增强保障功能。   整合过程中,要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稳定连续参保,实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完善新生儿、大学生以及已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等特殊人群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确保及时参保,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要注意对特殊问题、特殊政策进行妥善处理,稳定待遇预期,防止福利化倾向。   三、完善门诊统筹保障机制   全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通过互助共济增强门诊保障能力。尚未实行门诊保障的地区,要加快推进建立门诊统筹。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要逐步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   完善协议管理,将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机结合,依托基层医疗机构,发挥“守门人”作用。探索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通过与医疗机构平等协商谈判确定按人头付费标准。针对门诊统筹特点逐步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与费用结算挂钩,确保服务质量。   四、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   立足现有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政策,确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实现应保尽保。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的一半(人均20元)用于大病保险,重点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因病因残致贫返贫等特殊贫困人口,完善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降低起付线、提高支付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支付政策。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优化贫困人口就医结算服务,推广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保障措施“一站式”结算,减轻贫困人口跑腿垫资负担。   五、改进管理服务   巩固完善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省级统筹,实现一市或一省范围内就医报销无异地,提高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利用公平性。整合优化城乡经办资源配置,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尽快实行一体化管理运行,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服务。巩固完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妥善解决农民工和“双创”人员异地就医问题,为城乡居民规范转外就医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减少跑腿垫资。   深化支付方式改革,统筹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不断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全面推开医保智能监控工作。统筹考虑参保人员个人费用负担与基金支出,加强对总体医疗费用控制。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基金运行分析。要进一步完善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确保基金安全,不出现系统性风险。进一步规范大病保险委托承办管理,健全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基金监管责任。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分析,加强运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办机构加强费用管控,确保基金合理高效使用。   六、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   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党的十九大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四个意识”,对照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改革任务,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职责,确保落实。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与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宣传动员和征收工作的配合衔接,确保按时足额征收,巩固参保覆盖面。在机构改革期间,要保证工作的延续性,确保群众待遇不断档。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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